2009-09-11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為繼續促進我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財稅[2009]23號文的要求,對我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中注明符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的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中注明符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相關政策——
粵財法[2013]76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后相關行業執行失業人員就業稅收優惠扣除定額標準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