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重組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由哪兩個文件構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有效條款構成了完整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
2010年第4號公告,針對企業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兩種類型,從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則和方法,為符合遞延納稅待遇的重組所得稅處理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第48號公告,進一步完善重組管理中的若干基礎概念,規范申報表和報送資料,優化征管流程。修訂了4號公告十二處條款,增加了若干條款。適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這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以后,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務管理方式是如何轉變的?
由原先企業既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資料,也可以要求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管理模式,改為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
三、企業重組業務是指什么?
指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各類重組。
四、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中當事各方分別指什么?
(一)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
(二)股權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可以是自然人)及被收購企業。
(三)資產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
(四)合并中當事各方,指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及被合并企業股東。
(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如何確定重組主導方?
(一)債務重組,主導方為債務人。
(二)股權收購,主導方為股權轉讓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權轉讓方,由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比例最大的一方作為主導方(轉讓股權比例相同的可協商確定主導方)。
(三)資產收購,主導方為資產轉讓方。
(四)合并,主導方為被合并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業的,以凈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
(五)分立,主導方為被分立企業。
注:重組業務可能涉及當事多方,明確重組主導方有利于重組各方履行申報確認,同時,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重組業務的監管。
六、如何確定企業的重組日?
(一)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生效日為重組日。
(二)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三)資產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四)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工商新設或變更登記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五)分立,以分立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
七、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是什么?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注: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和反避稅原則提出的要求。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規定的比例。(不低于50%)注:超過50%才能控股。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注:生產經營連續性,如原是超市,合并后開發房地產,不符合。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不低于85%)注:沒有納稅必要資金。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注:約束重大影響人,既然是以合理商業目的進行重組,那么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就不應轉讓取得的股權。
八、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管理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屬于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但不需要進行單獨申報。
(二)重組各方應按規定進行申報,提交相關資料。
(三)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四)重組主導方申報后,其他當事方應持經重組主導方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企業年度申報時,提交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六)設計了《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資產(股權)轉讓方取得股權和其他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股權)收購方取得股權和其他資產的計稅基礎等,為后續管理奠定了申報基礎。
九、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征收管理中,重組各方的義務有哪些?
(一)準確記錄并說明所得遞延情況
企業發生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債務重組或居民企業以資產(股權)向非居民企業投資,應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或資產(股權)轉讓收益總額,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確認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
(二)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時提交專項說明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在以后年度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情況進行專項說明,著重說明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的對比情況(變化及原因),還要說明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處理情況。
十、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征收管理中,稅務機關的責任有哪些?
(一)跟蹤監管
了解企業重組前后連續12個月內相關資產、股權的動態變化情況。
(二)建立臺賬,加強管理
企業發生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債務重組或居民企業以資產(股權)向非居民企業投資,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加強企業申報與臺賬數據的比對分析。
(三)加強重組資產(股權)轉讓環節比對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評估和核查,將企業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及相關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時比對,發現問題的,應依法進行調整。
(四)情況統計和上報
稅務機關應每年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做好統計和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并按時上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統計表》,以便于效應分析和政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