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財清字[1996]13號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法規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3 |
| |
|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法規》的通知發文日期:1996-12-28 發文字號:財清字[199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 現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法規》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章名]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法規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城鎮集體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促進理順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的產權關系,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現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有關工作事項具體法規如下: 一、關于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主要任務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界定的主要任務是:劃清集體企業原始投入及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范不同產權主體的財產關系,以推動集體經濟進一步改革和發展。其工作內容包括: (一)明確集體企業的各項財產所有權歸屬。 (二)明確國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確的財產關系。 (三)明確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有爭議的財產關系。 (四)明確集體企業之間及其對外投資舉辦的國內聯營、合資、股份制企業間有爭議的財產關系。 二、關于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工作方法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中,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負責地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其具體工作責任要求如下: (一)在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除國家法律另有法規外,有關產權界定政策統一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執行。 (二)全國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領導下,產權界定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具體工作由當地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負責實施。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或舉辦方按界定項目臨時成立由財務、設備、房地產管理等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參加的“企業產權界定工作小組”。 2、組織當事企業的有關投入或舉辦方搜集有關企業產權及權益變動的歷史資料,核查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認真摸清有關情況。 3、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按國家統一政策法規和企業具體實際,依法予以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對協商界定后各方無異議的產權,各有關方簽署“界定文本文件”。 4、當事企業根據協商簽署的“界定文本文件”,編制“產權界定申報表”和起草“產權界定工作報告”,連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關資料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對經會審或認定后的界定結果,由主管部門批復到當事企業及各有關方。 5、當事企業根據企業主管部門的界定結果批復意見,按法規調整有關帳目。 (三)集體企業、單位對投資及投資權益的界定計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資產占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乘以產權界定時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即為產權界定后該投資的權益數;對于數額較大、情況較復雜的投資(含企業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的權益,可以采取以投入時間分段逐年計算、逐項累加的方法。 (四)在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中,因當事企業與投入或舉辦方對協商界定結果有異議,集體企業主管部門難以繼續組織協商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經貿、財政(清產核資機構)、稅務部門,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加,共同成立產權界定聯合辦事小組進行協調或裁定。 (五)各方對聯合工作小組協調或裁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或者因情況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確的,列入“待界定資產”,在清產核資后由有關部門進一步協商解決。按法規已列為“待界定”的資產,在依法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三、關于“產權界定申報表”的編制方法本法規所附《產權界定申報表》適用于參加清產核資各類集體企業。有關具體科目解釋如下: (一)投入資金合計:指成立集體企業時或成立后,有關部門或企業、單位、個人投入用于本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的各種資金或資產的總計。 1、集體投入:指本集體企業職工或本企業勞動積累、企業上級單位在創建時及發展過程中投入的各類屬于集體性質的資產、資金。 2、國家投入:指國家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對集體企業投入屬于國有的資產、資金。 3、國有企業、單位投入:指國有企業、單位對集體企業投入屬于國有的資產、資金。 4、職工個人股金:指集體企業吸收本企業職工個人的股金。 5、其他集體企業投入:指本企業外的其他集體企業投入的各類資產、資金。 6、其他投資者投入:指個人(非職工)、外商及境外企業和境內私營企業等投入的資產、資金。 (二)經營積累合計:指集體企業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形成的權益。本項目按確定后的各有關投入方投入的資金比例進行計算,投入資金比例各擁有權益分六類進行填列。同一類中有多個投入方的,應另附各投入方名單、投入資金及權益數額。 (三)其他界定凈值:指集體企業的各類資產被其它企業占用而歸屬關系不明確,經產權界定后明確歸屬關系形成的資產凈值。 (四)待界定資產:指在進行產權界定工作中,因情況復雜,無確切界定根據,產權歸屬暫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資產。 (五)本表“界定后合計”=1行+8行±15行+18行。 四、關于“產權界定工作報告”編制要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后,要對產權界定的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對產權界定工作的組織、界定前的產權狀況、界定后的產權變化及各項工作政策依據和列入“待界定資產”情況等寫出“產權界定工作報告”,連同填制的“產權界定申報表”、“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等附件一并上報。 附表:產權界定申報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