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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決破產企業的稅款流失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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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一些地方盛行利用企業破產逃稅、逃債之風。盡管有關法律、法規針對破產企業欠稅的繳納問題已有相應的規定,但在稅收征收管理實踐中發現,對于多數破產企業,當地稅務機關并沒有切實履行依法征收稅款的職責,致使不少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最終流失,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 大量破產企業的稅款流失問題,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破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定職權,積極追繳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最大限度地減少破產企業應繳稅款的流失。 一是認真行使稅款征收優先權。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稅收優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使納稅人的財產上存在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的,只要其欠繳的稅款發生于擔保物權設定之前的,稅收仍然優先于擔保物權執行。事實上,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大多存在抵押等擔保物權,但是對于破產企業在設立抵押等擔保物權之前即已形成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優先處置擔保物來追繳欠稅。 二是積極參加破產企業的清算工作。根據國務院《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有破產等情形的,應在清算之前報告稅務機關;納稅人欠稅的,稅務機關參加清算。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現象十分普遍,但是稅務機關加入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比例并不高,尤其在非國有企業破產中稅務機關加入清算組的比例則更低。因此,破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積極加入清算組,掌握破產企業哪些財產應當用于繳納稅款的第一手資料,盡最大可能地追繳破產企業的尚欠稅款。 三是主動與人民法院做好追繳破產企業欠稅的溝通、銜接和協調工作。人民法院是法定的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機關,破產企業的清算工作由人民法院負責管理,清算組成員也由人民法院指定。為了更好地履行追繳破產企業欠稅的職責,破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很有必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只有取得審理該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協助,才能更多地追回破產企業拖欠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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