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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國稅發[2009]37號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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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合國稅發[2009]37號 2009.4.13 各縣局、區局: 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9〕3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對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通知》中規定的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和政策執行到期延長的稅收優惠,2008年度仍按原審批權限執行,從2009年納稅年度起,一律采取備案管理。 二、加強對備案類減免稅的管理。一是及時受理,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附送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事項,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一次性提請備案。二是認真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業務科組織對相關備案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備案表》交分管局長審閱簽章,一份存檔,一份交納稅人,告知納稅人執行。 三、建立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加強后續管理。各縣、區局應及時將企業備案資料整理歸檔,登記《減免稅情況統計表》,詳細記載減免稅的備案時間、項目、年限和金額等,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各單位的年度工作總結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應向市局報告本地區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四、加強監督檢查。結合匯算清繳、納稅評估、執法檢查,每年對納稅人備案類減免稅事項進行核查,審核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有無隱瞞有關事實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減免稅等情況,享受減免稅的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等。對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或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每年市局將組織對備案類減免稅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并將結果進行通報。 五、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季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不再執行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優惠。 六、此前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各單位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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