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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在建項目重新立項開發如何清算?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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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用500萬元購買了一商貿企業未完工程的剩余開發權(該企業有一爛尾樓,裙樓已修好,塔樓未建,我公司取得塔樓的開發權)。后該項目重新立項,我公司的預售許可證是有塔樓部分的面積。在清算時,我公司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適用稅目問題 (七)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在建項目(已開發主體底部裙樓),重新立項開發銷售。塔樓建成后出售,按照“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支付的500萬元在建項目應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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