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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過程中涉及的扣繳地方教育附加相關政策的解讀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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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過程中涉及的扣繳地方教育附加相關政策的解讀尊敬的繳費人: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財政部關于調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5號)、《轉發省地稅局關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地稅函〔2011〕28號)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在內的企業和個人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為幫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規定,防范涉稅風險,現就您在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售付匯證明”)過程中涉及的扣繳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地方教育附加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一、 開征范圍凡在我局申請辦理售付匯證明業務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營業稅的同時應扣繳其地方教育附加。按規定可以免于辦理售付匯證明的扣繳義務人可不申請開具售付匯證明,但仍應按相關政策規定,在對外付匯時履行扣繳地方教育附加的義務。二、 開征時間凡營業稅所屬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1年1月1日(含)后的,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扣繳地方教育附加。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時點不是以申報期而是以所屬期判定的。三、 計算方法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實際扣繳營業稅數額的2%計算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四、 補征規定扣繳義務人應認真審核2011年1月1日以來已經申請開具的稅務證明中是否有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應扣繳地方教育附加的情況。如發現有應繳未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原則上應在2011年3月底前在主管稅務分局(縣局)補繳入庫,對按時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補繳后,應在4月15日前將補繳地方教育附加憑證復印件送至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處(1101房間)備案,聯系人:呂洋,聯系電話:3532853。合肥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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