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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1年1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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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自查工作的通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1年1號 2011-4-29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管理,按照市政府《關于開展房地產開發領域稅收專項檢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市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自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涉及的相關各稅申報繳納情況。稅款申報繳納涉及以前年度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在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www.cq-l-tax.gov.cn)下載自查表格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自查提綱》,對照開展自查。自查表格將在5月15日上掛到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三、自查要求 自查工作從本通告發布之日開始至2011年6月20日結束。 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認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自查提綱》的內容,對各稅繳納情況進行自查,主動糾正存在的各類涉稅違法違規問題。 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認真填報自查表格(附文字說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011年5月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正常補繳稅款不列入自查自糾統計范圍,只上報當月匯算清繳補稅情況。對屬于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造成少繳稅款的,不論是匯算清繳期內補稅還是匯算清繳期外補稅都應一律列入自查自糾統計范圍。 對在自查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糾正各類涉稅違規問題的企業,可按相關規定從輕或免予處罰;對自查不認真、不徹底甚至有意隱瞞、惡意偷逃稅款的企業,將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負有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自查提綱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自查的重點內容 (一)關于收入(含預售收入、銷售收入下同) 是否按稅法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土地增值稅的收入包括貨帀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規定歸集完畢;有無少計、漏計、隱匿收入情況;有無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等行為,而沒有視同銷售的情況;有無將適用商業用房等高預征率的商品房與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是否采取收入不入帳、掛往來帳、設置帳外帳、直接沖減成本等方式隱瞞轉移收入,少繳稅款的情況。 (二)關于成本 有無通過虛開發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虛增成本情況;有無虛列、多列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預提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亂擠亂攤成本的情況;有無不屬于本期開發成本,計入了本期開發成本的情況;有無未按稅法規定不應當稅前扣除的成本在稅前扣除的情況;有無在一個開發項目中,采取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本分攤方法。 (三)關于費用 有無不按稅收規定扣除利息支出,將超過或不屬于本期開發產品承擔的貸款利息和罰息計入本期開發產品的情況,有無將利息支出重復計算的情況;有無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記入開發間接費用的情況。 (四)關于預繳和緩欠稅 有無應當按規定預繳的稅款,而沒有申報繳納的情況;有無到期的緩稅,沒有按規定期限及時解繳入庫的情況;欠稅情況。 (五)關于清算 有無符合和達到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的項目,沒有及時進行清算的情況;清算后再發生銷售或有償轉讓開發產品的,是否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對清算有退稅和稅負偏低的項目,要進行重點自查。 (六)關于核定征收 有無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五個條件的而實行了核定征收的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自查重點內容 (一)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1.有無將已實現的收入通過掛往來賬、設置賬外賬或直接沖減成本等手段隱瞞轉移收入。 2.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是否按規定確認為銷售收入。 3.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是否按規定計算預計毛利額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開發產品完工后是否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5.有無其他各項應申報未申報收入。 (二)成本費用扣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1.有無通過虛開發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虛增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分配和歸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是否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歸集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3.是否按規定扣除當期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4.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是否按規定核算成本。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是否按規定單獨核算成本。 5.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是否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有無不按規定將不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6.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有無利用關聯企業交易逃避納稅義務。 7.其他成本費用扣除事項。 (三)其它重點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緩稅到期以及欠繳稅款是否及時繳納。 2.是否按規定申請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緩稅。 3.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是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5.是否按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真實的有權部門的相關涉稅資料。 6.其他相關重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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