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5.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就有關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要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改用普通發票。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自2007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