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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勞社[2009]178號 商貿、餐飲、住宿等私營企業和個體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指導意見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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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商貿、餐飲、住宿等私營企業和個體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 廈勞社[2009]178號 2009.7.16各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各地稅分局,各社保經辦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推進商貿、餐飲等服務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精神,保障商貿、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性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福建省關于商貿、餐飲、住宿等私營企業和個體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指導意見》(閩勞社文〔2008〕62號),現予轉發,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提出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商貿、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性行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為其具有穩定勞動關系的職工或雇工(包括農民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自覺為其所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向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及時(在職工上崗前一天)申報全部職工花名冊和增減職工花名冊,要求全員參保,嚴禁選擇性參保。 三、商貿、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性行業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稅機關及各社保經辦機構應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加強協作,采取積極措施服務、督促各用人單位,切實做好參保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2009年度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培訓工作計劃,重點安排對上述行業企業的工傷保險政策培訓與宣傳工作,推動參保。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聯合地稅機關、勞動監察部門在第三季度重點對上述行業企業的工傷保險參保情況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數明顯低于實際用工人數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福建省商貿、餐飲、住宿等私營企業和個體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切實保障商貿、餐飲、住宿等私營企業和個體服務行業(以下統稱服務行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服務行業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從業人員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服務行業企業應,當在營業或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參加工傷保險。凡依法取得企業注冊或營業執照的服務行業企業均應主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等相關資料,辦理參保手續。具體參保工作程序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規定。 三、為簡化辦事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服務行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可以參照外省的做法,采取“定員定額”與“動態實名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按照原有的模式參保,具體參保模式由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服務行業企業申辦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同時提供職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用工計酬辦法、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供參保資料的具體要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 五、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執行。 六、因工致殘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請的,可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照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服務行業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已參保職工在服務行業企業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所在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金額支付,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八、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追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服務行業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依法責其令改正外,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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