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車4S店購進烤漆房10套,用于汽車的裝飾、裝潢及修理,價值30萬元,取得進項稅金5.1萬元。
對于該業務進項稅金是否可以在銷項稅金中抵扣,企業內部出現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可以抵扣,理由是企業在提供烤漆業務的同時銷售油漆,為同一項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4S店的主營業務為增值稅修理、修配和銷售汽車配件,根據稅法規定,以增值稅應稅項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取得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
另一種意見是不可以抵扣,理由是烤漆房主要用于汽車裝飾、裝潢,根據稅法規定,汽車裝飾、裝潢屬營業稅應稅勞務,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取得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
筆者認為,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不能將兩類業務獨立開來分析,應綜合考慮。
增值稅是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那么,什么是修理修配?修理修配,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顯然,汽車裝飾、裝潢不是對汽車功能的修復,屬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取得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那么,該4S店購進的烤漆房,取得的進項稅金是否就不可以抵扣呢?筆者認為,4S店購進的烤漆房,取得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理由如下:
第一,4S店購進的烤漆房,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僅用于汽車的裝飾、裝潢,還用于汽車修理,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兼用固定資產的行為。稅法規定,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第二,即使該4S店的烤漆房不從事汽車修理業務,而是全部用于汽車的裝飾、裝潢,但該店在提供烤漆業務的同時銷售油漆,根據該店主營業務的范圍及屬性來看,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