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國家稅務局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福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執行標準的公告》(福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已于2012年6月28日發布。該公告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度起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執行標準。
為便于企業理解政策、準確申報,現對公告及執行公告后有關稅前扣除口徑做如下提醒:
一、計稅毛利率執行標準
1號公告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福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毛利率執行標準的批復》(閩國稅函[2012]125號)確定了我市國稅局負責管征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時的計稅毛利率執行標準為:
(一)非政策性開發項目
1、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市區(包括鼓樓區、臺江區、晉安區、倉山區、馬尾經濟技術開發、瑯歧區)、福清市、長樂市、平潭縣、閩侯縣的,計稅毛利率為22%;
2、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其他縣的,計稅毛利率為20%;
(二)政策性開發項目
政策性開發項目(指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計稅毛利率為8%。
二、有關稅前扣除口徑
在執行上述計稅毛利率標準后,有關稅前扣除口徑統一如下: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扣除口徑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在發生當期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在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期間扣除的上述費用以后年度不得重復扣除。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口徑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可以作為當年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在開發產品完工結轉收入時不得重復作為計算基數。
三、執行時間
以上計稅毛利率標準及稅前扣除口徑從2012年度(指稅款屬期)開始執行。不溯及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房地產企業在進行2012年度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按上述計稅毛利率標準執行,對2012年度第一季度已按原計稅毛利率標準計算申報的預計毛利額與按上述計稅毛利率標準計算出的預計毛利額的差額,應和第二季度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合計填入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第5行“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本期金額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