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本市企業兼并重組,對提高產業集中度、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劇、產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大力促進企業兼并重組,進一步做好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相關稅收工作,對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本市“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發展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市各級稅務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的各項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分工,形成單位領導親自掛帥,各稅政部門、征管、稽查、納稅服務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市局業務處室應加強對企業兼并重組有關稅收政策研究、解釋、協調、落實等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落實政策,給予優惠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企業債務重組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兼并重組后新設立的企業經稅務部門確認后仍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企業公司制改造、股權轉讓、合并、分立、出售、注銷、破產以及其他改制重組行為,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契稅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執行。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對于資金賬簿,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對于各類應稅合同,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于產權轉移書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三、加強宣傳,優化管理
以進一步做好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為主線,以宣傳國務院和市政府文件為契機,首先要擴大政策知曉面,通過“12366”稅收咨詢熱線、稅收宣傳月、稅務網站、稅務例會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宣傳企業兼并重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其次要找準宣傳著力點,要對涉及兼并重組事項的納稅人主動開展政策輔導,為支持企業兼并重組提供有效的稅收政策支持,使兼并重組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切實享受到各項稅收優惠。
結合本市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從簡化稅務注銷審批流程入手,進一步縮減綜合征管軟件(上海)辦理流程,在清票、清稅的基礎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可當場辦結注銷審批手續,進一步提高兼并重組過程中企業稅務注銷等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對兼并重組的殼體企業,鼓勵通過司法裁定破產的方式,申請辦理相關稅務注銷手續。
在各項稅務檢查工作中,如發現企業在兼并重組中存在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進一步規范兼并重組的稅收秩序,營造良性發展的稅收環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