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原廠址在2009年被市政府規劃收儲,2009年與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土地收儲合同。合同約定該地塊由儲備中心招牌掛,拍賣價格的60%歸我單位。2009年、2010年各拍賣了1億元,儲備中心于2011年將拍賣款的60%(即1.2億元)轉到我單位賬戶。請問這部分土地收入在哪年確認補償收入?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構成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處置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則上應按實際收到出售資產的價款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2011年收到土地轉讓收入1.2億元,應在2011年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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