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八項稅企關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作為公告中明確"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15號公告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的原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溫故知新: 企業實際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規定存在差異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我們的觀點: 此條解釋出臺后,企業按照會計要求確認的支出,沒有超過稅法相關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的(比如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情況下,按照原先的做法是可以做折舊調減),為減少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便于稅收征管,企業按照會計上確認的支出,在稅務處理時,將不再進行調整。 我們在這幾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工作中,一直很好地堅持了此條的精神(雖然該文件在2012年中才發出),除非稅法有強制規定外,會計上的金額比稅法的標準少的,不作調減處理,未來也不做調增;會計上的金額比稅法的標準多的,按稅法規定,需要先做調增,未來再把時間性差異做調減處理,使暫時性差異消失。 一句話點評: 實務操作性強,逐步減少會計和稅務的差異。 案例:君合信公司2011年12月購入一臺電動憑證裝訂機,價格12000元。按照稅法對該設備的歸類為電子設備,法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君合信公司管理層認為該固定資產能使用5年,按照直線法折舊。不考慮其他因數,我們看看有什么差異。 按照原先的算法:稅法3年折舊,2012年-2014年年折舊額為4000元,企業2012年-2016年每年賬面折舊2400元,那么2012到2014年每年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00元,三年合計調增4800元,2015到2016年度,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00元,合計4800元,時間性差異消失。 按照15號公告的做法,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折舊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因此在該設備的折舊期內均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即稅法也按照5年折舊,與會計處理一直,2012到2016年會計和稅法的折舊金額均為每年2400元,不存在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