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內設有吧臺銷售煙酒,銷售煙酒的收入應該是一并繳納營業稅還是單獨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飯店提供餐飲服務屬于營業稅納稅范圍,而內設門市部銷售貨物則應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 因此,納稅人在兼營上述項目時,應將內設門市部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和餐飲服務的營業額分別核算并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營業稅行為的營業額。 相關政策——國稅函[1999]587號關于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銷售煙酒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酒店業納稅注意事項—— 由于賓館酒店經營項目較多,既有住宿、飲食業務,還有租賃、代理、娛樂業務,以及其他服務業務,因而在適應稅收政策方面也有些差別,這也就給稅收籌劃帶來了一定的空間。從賓館酒店主要涉稅情況看,要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企業應該按照經營項目分別核算,避免低稅率經營項目收入適用高稅率征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如賓館酒店既有按照5%稅率繳納營業稅的住宿、飲食業務,又有按照20%繳稅的歌廳、舞廳、音樂茶座、及高爾夫等娛樂業務,按照稅法規定,分別核算其經營收入,則可以按照各自的稅率繳稅,否則,一律按照20%的高稅率繳稅。 第二,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避免重復征稅或混合征稅造成多繳稅款。雖然賓館酒店以營業稅業務為主,但也會發生一些如貨物銷售等增值稅應稅業務。《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三,盡可能將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轉變為住宿房費收入,避免多繳房產稅。許多賓館酒店有將自己的客房租給某些單位長期使用的業務。企業將住房提供給租賃者后,不再提供管理服務,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稅法規定,對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繳納營業稅,又要繳納12%的房產稅。如某酒店當期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萬元。其中外單位辦公租用房收入30萬元。根據上述業務,按照一般處理,酒店客房收入應納稅如下:營業稅=80×5.5%=4.4(萬元);房產稅=30×12%=3.6(萬元)。如果將租金收入轉變為住宿費收入,就不需要繳納3.6萬元房產稅。轉換的關鍵點就是:企業還是要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務,除房費外,不單獨結算水電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不要誤將飲食業中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避免多繳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銷售煙酒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87號)文件規定:飲食店、餐館、酒店、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因此飲食、娛樂場所內設吧臺向顧客提供煙酒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 第五,經營電信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避免全額多繳稅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737號)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1號)第三條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繳納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由于內外資企業營業稅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業營業稅政策按實際收入納稅的規定,內資企業賓館酒店經營電信業務,同樣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