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建設期間沒有銷售收入,業務招待費已經進入在建工程成本,稅務機關按正常經營期間的扣除標準扣除,是否合適?例如某公司7月1日竣工投產,上半年建設期發生業務招待費20萬元,下半年發生業務招待費28萬元,全年銷售收入15000萬元,應稅前扣除多少業務招待費?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依據上述規定,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因此,無論直接扣除或間接扣除,都應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企業在會計核算時將業務招待費資本化處理的,在資本化處理的資產攤銷時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