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外來納稅人的管理
(一)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已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進行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對《外管證》開具超過30日未報驗登記或未開具《外管證》的納稅人,應當責令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并及時到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二)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外管證》后,應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外埠報驗”模塊進行報驗登記,不得在“外省報驗”模塊進行報驗登記。
(三)納稅人外出經營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報驗登記的納稅人作為獨立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臨時稅務登記或組織稅務登記。
(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對報驗登記的納稅人按項目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領用及開具等涉稅事項的管理。
五、納稅人外出經營開具《外管證》,自其在同一區縣(自治縣)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累計超過180天后,所從事的項目建設或開發仍未結束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要求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續開《外管證》,也不再將報驗登記轉成臨時稅務登記。
六、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期間,要定期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從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獲取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項目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外出活動財務核算情況、稅款申報繳納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七、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首先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注銷項目登記”模塊作注銷登記,然后在“外出經營活動申報情況”模塊進行相應操作。并同時在報驗時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上填寫該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的經營狀況,內容應包括應稅勞務項目、營業額、繳納稅款、使用發票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等情況。
納稅人應持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項目狀況并加蓋印章的《外管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從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獲取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項目的清算情況,督促納稅人交回《外管證》,并辦理核銷。
八、對跨省市開具或接收的《外管證》管理,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的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從2014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外出經營證明開具接收管理流程
2.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外出經營證明開具接收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