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如果能證明該業務是2011年實際發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夠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可以將這部分費用在2011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次年取得的發票在清算時能否扣除
問題: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銷售機床,當月購進貨物未取得發票,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當月開具的發票,這筆銷售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嗎?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2009年已發生銷售,2010年1月取得購進發票的貨物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