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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 部便函[2009]42號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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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關于制定《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的公告 部便函[2009]42號 2009.9.8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繁榮文化市場的戰略任務,落實《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關于積極吸收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的要求,方便國內投資主體了解文化產業發展方向,特制定《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現予以公告。 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2009年)說明 一、投資主體的界定 《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下稱《指導目錄》)只適用于國內投資主體。國外投資主體投資文化產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國內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投資主體和非國有投資主體。 國有投資主體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授權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其他國有經濟組織。 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分類原則 《指導目錄》根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的發展方向,劃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鼓勵類和限制類產業列入《指導目錄》。 禁止類產業為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明令禁止的產業。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產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為允許類文化產業。 允許類、禁止類文化產業暫不列入《指導目錄》。 (一)鼓勵類的原則 鼓勵類主要是針對具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市場前景好,關聯帶動作用突出,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能夠有效地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擴大文化產品出口的產業。 (二)限制類的原則 限制類主要針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但國家規定需有計劃按比例逐步發展的產業以及有投資比例要求的產業。 三、文化產業投資的有關要求 投資《指導目錄》的各類產業,凡要求進行前置審批的產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到前置許可機關先行報批。 投資文化產業形成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擾亂社會秩序,迫害社會穩定;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指導目錄》公布后,對于鼓勵類文化產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五、本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整或修訂。 六、本目錄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 第一部分 鼓勵類 一、演藝服務業 文藝創作 藝術表演團體 營業性演出 舞臺美術、服裝、道具 文藝演出院線 藝術表演場所 二、網絡文化和動漫服務業(一)網絡文化服務業 網絡文化信息服務 數字內容產品開發 網絡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 網絡游戲 網絡音樂 手機游戲 手機音樂 網絡、手機游戲衍生產品開發 移動多媒體文化產品開發 (二)動漫業 動漫創作 動漫工作室 動漫文化推廣 動漫技術開發與應用 動漫服務平臺 動漫衍生產品開發 三、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業 休閑娛樂服務 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與經營 民族特色文化產品開發與經營 農村文化服務產品開發與經營 民間民俗工藝品開發與經營 四、文化科技服務業 文化科技成果產業化服務 文化中小企業創新服務 文化藝術新技術研發、應用與推廣 文化新產品研發、應用與推廣 文化科技服務平臺建設與開發 五、其它文化服務業 (一)文化商務服務 藝術設計 攝影服務 票務服務 文化藝術經紀代理服務 文化藝術品鑒定、咨詢服務 文化藝術產品物流配送 文化產業認證服務 文化藝術培訓服務 文化產業咨詢服務 (二)文化會展服務 會展策劃及組織服務 境外參展服務 (三)文化活動服務 節慶文化活動的策劃、組織 藝術活動策劃、組織 民族、民俗活動策劃、組織 (四)文化信息服務 文化行業信息服務 文化市場信息服務 (五)文化投資服務 文化企業孵化中心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文化產業風險投資基金 文化產業創業投資服務 文化投資擔保服務 (六)文化貿易服務 文化產品出口服務 文化貿易經紀代理 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銷售 樂器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 游藝器材及娛樂用品生產銷售 照相器材生產銷售 工藝美術品生產銷售 第二部分 限制類 一、網絡文化和動漫服務業 (一)網絡文化服務業 互聯網上網場所設立、經營 (二)動漫業 國內大型動漫游戲會展 二、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業 大型文化主題公園建設 大型文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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