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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納稅人購進四類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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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為進一步強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稱納稅人)申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監控管理,保障增值稅轉型成效,山東省國稅局下發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管理的意見》(魯國稅函[2010]235號,下稱意見)。 意見要求,準確把握固定資產標準,嚴格劃分抵扣范圍。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正確把握納稅人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標準,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屬于固定資產抵扣范圍。其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范圍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為準。 納稅人購進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購進已列舉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輸費用。 實施重點核查評估,加大異常企業管理力度。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轄區納稅人固定資產抵扣的日常監控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核查或納稅評估。對在固定資產抵扣方面存在異常的疑點企業,應作為重點核查評估對象。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納稅人應作為重點核查評估對象: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中,主要項目是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變動異常,與銷售額變動幅度不匹配;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明顯異常;存在其他固定資產抵扣異常的。 重點核查評估的主要內容:購進的固定資產名稱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填開的名稱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改變固定資產名稱的問題;進口固定資產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同時,是否取得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兩者記載的納稅時間、貨物名稱、數量、金額是否相符;委托代理進口的,是否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與其相符;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保險合同等單據資料相關數據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虛假購進或者購進個人生活消費用的機動車抵扣稅款的問題;發生的運輸費用與購進業務是否相對應,與單位運價、運輸里程等之間是否匹配,運費金額是否明顯偏高,存在不合理現象;購進的固定資產與資金規模、設備產能、物料消耗等相關業務是否匹配,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建立重點企業聯系制度,深化抵扣分析。納稅人年度累計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及技改項目,應列入市級以上重點聯系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及時了解和掌握其固定資產投資及技改項目的立項、開工和稅款抵扣進度情況,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填寫《市級固定資產抵扣重點聯系企業情況統計表》上報市局。各級稅務機關應深入企業做好調查研究,掌握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變化趨勢、增減變動的原因及規律,有針對性的做好固定資產抵扣及相關數據信息分析工作,為稅源分析預測及組織收入工作提供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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