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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學習體會:準確區(qū)分營業(yè)稅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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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對于混合銷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只有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才須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yè)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jù)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jù)其建筑業(yè)勞務的營業(yè)額計算繳納營業(yè)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guī)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征收營業(yè)稅和增值稅另一種情況,即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yè)稅。適用范圍,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轉讓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而不是其他。比如賣廠房是將附著于土地的鍋爐設備也同時賣了,則適用;如果賣廠房也同時把家俱賣了,則不適用,應全額征管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那么準確區(qū)分不動產和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正確執(zhí)行公告的關鍵。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是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作為無形資產的土地很好區(qū)分。不動產和固定資產的區(qū)分是征收營業(yè)稅還是增值稅的關鍵。 《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fā)[1993]149號)九、銷售不動產中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對于哪些是屬于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并沒有進一步規(guī)定,進一步的規(guī)定通過增值稅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中體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了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須要注意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除營業(yè)稅征收范圍之外,轉讓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才是公告中所說的“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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