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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08]175號中的契稅優(yōu)惠如何理解?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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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鲜鰲l款中“以其部分資產”是指土地,房屋或貨幣資金,還是僅指土地、房屋?如果國有獨資公司以貨幣資金與一民營有限公司組建新的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在新公司中占股份的51%,現國有獨資公司擬將自己的一塊出讓土地作價增資到新公司,增加股份比例,新公司能否減免契稅? 答:《企業(yè)會計制度》第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款規(guī)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依據上述規(guī)定,部分資產包括部分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由此可見,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部分資產中的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由于財稅[2008]175號文件僅限定于組建時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免征契稅,對于組建之后再將土地作價增資,應當說不在財稅[2008]175號文規(guī)范范圍內,不應當享受減免契稅優(yōu)惠。因為此時再行投資轉讓,就不是組建新公司而是對新公司增資擴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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