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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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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8.31現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含儲值卡、購物卡、提貨卡等,以下簡稱“單用途預付卡”)是由納稅人發行,只在本單位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或加盟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一類預付卡。對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的增值稅問題,應根據納稅人業務的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分別處理:一、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售卡收款時未開具發票的,可在交易實際發生時按交易金額結轉主營業務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二、納稅人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可采取財務與稅務會計處理分離的方式進行賬務處理:(一)開具發票時,按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貸:預收賬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二)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按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同時結轉成本:借:預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三)銷售貨物既有適用17%稅率的,也有13%稅率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將適用13%稅率的部分多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四)銷售貨物既有征稅貨物,也有免稅貨物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將免稅貨物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五)預付卡既用于購買貨物又用于消費非應稅項目(如商場中的咖啡廳、餐廳、電影院)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三、對在我省范圍內使用單用途預付卡跨店消費,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處理:(一)實際消費門店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按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二)銷售單用途預付卡的門店,對在我省范圍內其他門店進行消費的部分,月末按內部結算單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借:預收賬款(或其他往來科目)貸:銀行存款(或其他往來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的規定,由于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時不能確定實際交易貨物項目,因此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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