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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字[1996]18號 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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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失效]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6]18號 發文日期:1996-02-16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法字[1999]57號)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繼續免征增值稅: 1.飼料。 2.農膜。 3.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復混肥;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免征增值稅的復混肥范圍仍按《關于復混肥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70號)的有關法規執行。 4.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辛硫磷、甲胺磷、殺蟲雙、丁草胺、敵百蟲、對硫磷。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下列貨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1.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重鈣。 2.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久效磷、井崗霉素、多菌錄、水胺硫磷、滅多威、五氯酚鈉、氰戊菊脂、莠去津、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威、棉鈴寶、甲氰菊酯、三氯殺螨醇、甲多丹、滅鈴皇、乙草胺。 上述貨物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應及時計算確定上述貨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留抵增值稅額,并相應轉入存貨成本中,從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對于既生產銷售上述貨物,又生產銷售其他貨物的生產企業,可采用以下辦法計算確定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而應轉入存貨成本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和留抵增值稅額(以下簡稱“應轉成本稅額”): 企業1996年3月末期初存貨已 1995年上述貨物的銷售收入 應轉成本稅額= 征稅款余額和留抵增值稅額 ×-------------- 1995年全部應稅貨物的銷售收入 三、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樂果、乙酰甲胺磷、異稻瘟凈、殺螟松、馬拉松、磷化鋁、除草醚,從1996年4月1日起恢復征收增值稅。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關于增值稅若干過渡性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1995]1號)中第3條“對飼料、農膜、化肥、農藥、農機、種子、種苗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暫按原法規執行的法規相應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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