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賬戶信息將通過上述路徑,由A國金融機構按照CRS或A國國內法的標準搜集整理信息,報送給A國稅務機關。隨后,由A國稅務機關進行分類整理,向其他國稅務機關傳遞相應國家居民納稅人在A國的賬戶信息。
金融賬戶如何與稅務監管相聯系
首先讓我們看看,金融賬戶如何和稅務監管相聯系,我們可以把納稅人的帳戶信息簡單分為四類:1)中國居民的中國賬戶;2)中國居民的海外金融賬戶;3)非居民的中國賬戶;4)非居民的海外賬戶。
這樣的簡單分類不難讓我們發現,對中國稅務機關而言,首要的是第1項信息,而這是中國國內法的問題;其次,中國稅務機關會需要2)的信息,然而這些信息的擁有主體是海外金融機構;中國稅務機關對3)也有興趣,但另一個國家的稅務機關對3)的興趣更大,而這部分信息的占有主體是境內機構;4)則與中國稅收關系不大,僅在偶然時發生交集。
這次的信息交換的本質,其實是中國稅務機關通過獲取3)的信息來和其他稅務當局交換2)的信息,從而實現征管信息對接的重要步驟。
1.中國居民的中國賬戶
中國居民的中國賬戶不在本次AEOI的交換范圍之內,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行交換。然而,在2015年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報送義務”,以及: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向稅務機關提供其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余額等信息。
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盡管出于多種原因,2015年初步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并未包含上述金融機構的信息報送義務,征管法的修訂仍在繼續,而根據我們的了解,未來的征管法規定中很可能包含類似的規則以便和國際稅收監管制度接軌。
2.中國居民的海外賬戶
中國居民的海外賬戶信息是中國稅務機關希望通過AEOI獲取的主要信息,而海外稅務機關向中國稅務機關交換信息的具體內容則需要賬戶所在國國內法的確定。所以,我們說了不算,對方國家的制度是關注的要點。而具體的標準基本仍然是參照CRS的規定,所以應該和同樣參照CRS的“辦法”規定類似。然而,那些有大量海外資產的高凈值人士都應該理解2019年以后,海外資產將對稅務機關一覽無遺。中國稅務局會怎么做?對待歷史的問題、未來的問題都值得思考。
由于中國承諾于2018年9月開始信息交換,且國內立法規定的信息搜集開始于2017年1月,因此,從對等原則和實踐來看,我們認為中國稅務機關獲取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賬戶信息的時間有較大可能為2018年9月,對應2017年的賬戶信息。
3.非居民的中國賬戶
非居民的中國賬戶信息是中國稅務機關通過AEOI主要向其他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主要受到中國國內法的監管。這就是辦法的規定了,雖然辦法的尚未定稿,其實施時間應該和我國在AEOI下的義務相匹配,因此仍然很可能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基本按照CRS的標準明確了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和報送義務,具體而言:
如前所述,根據中國做出的承諾,第一年信息交換的時間為2018年9月,對應的是金融賬戶2017年的相關信息。
4.非居民的海外賬戶
非居民的海外賬戶并未包含在AEOI的自動信息交換范圍內。若中國稅務機關希望獲取相關信息,可以通過雙邊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條款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專項情報交換,請求締約國提供相關信息。
毫無疑問,辦法是中國實施全球稅收征管的金融信息管理的第一步,而未來,我們將面臨著全面征管的國際環境,讓支付人把錢打到海外賬戶的方式不在是規避監管的有效手段,如何通過交易結構安排合理規劃才是應對稅務的方向。
我們用一個簡單的問題清單來總結新金融時代下的稅收征管規則對各個利益方的影響,并將在后續的工作中繼續解答有關的問題。
對每個看到本文章的高凈值人士(以及朋友和律師):
您是中國稅收居民?如果答案是yes,辦法暫不適用于您,如果您有大量的海外資產,則可以把下面的問題反過來看。
如果您是中國的非居民,您在中國境內有哪些金融資產
這些金融資產所對應的所得是否需要在您是居民的國家(比如澳大利亞)納稅?
您是居民的國家取得這些信息后可能做什么,追繳稅款?處罰?
有什么辦法可以解決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問題?轉移財產還是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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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每個看到本文章的金融機構
該如何建立識別和管理體系
多重身份如何認定和識別
客戶服務和合規要求之間是如何平衡的
不合規的后果對銀行而言有哪些
客戶的外幣資產管理應該如何考慮規定的影響
我們能協助客戶安排交易結構?
??????
注:問題很多,手機太小,敬請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