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87號)第二條第二項第一目“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已竣工驗收”,是指其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
(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開發產品已開始交付購買方;
(三)開發產品已取得初始產權證明。
三、關于經濟適用房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既有經濟適用房又有非經濟適用房開發產品的,經濟適用房應并入住宅類并按規定分別計算增值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211號)第三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四、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處罰問題
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清算條件或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并及時繳納清算申報應補稅款。對納稅人清算申報應退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其應退稅款按退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對納稅人在清算申報期內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申報繳納稅款的,應自申報期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對清算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審核查補的稅款,應自申報期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拒不申報、虛假申報造成不繳、少繳稅款,情節嚴重的,除加收滯納金外,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關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計算分攤問題
對于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原則上應按分期開發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單位)占地面積占該成片受讓土地總占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以下簡稱“土地成本”)。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開發產品的,按不同類型房地產開發產品的建筑面積占該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但對占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應按該類型房地產占地面積占該項目房地產總占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六、關于地下建筑物土地成本分攤問題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申報建設規劃含地下建筑,且將地下建筑納入項目容積率的計算范疇,并列入產權銷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攤項目對應的土地成本。如交納土地出讓金的非人防地下車庫,在整個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證中會標明地下車庫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時取得“車庫銷售許可證”,在計算地下車庫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可分攤土地成本。其他不納入項目容積率計算范疇或不能提供與取得本項目土地使用權有關聯證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進行土地成本分攤。
七、關于審批項目規劃外所建設施發生支出的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用地邊界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規劃外,即“紅線”外)承諾為政府或其他單位建設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支出,能提供與本項目存在關聯關系的直接依據的,可以計入本項目扣除項目金額;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據不足的(如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
八、關于單棟建筑物中住宅與商業用房的建筑成本扣除問題
單棟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業用房的,商業用房建筑成本可以按照層高系數予以調整。其余扣除項目金額不得按層高系數調整。
商業用房層高系數=商業用房層高/住宅層高
九、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二次清算問題
納稅人達到清算條件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可申請二次清算,但必須是所有成本、費用均已全部發生完畢。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并調整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二次清算后,納稅人不得再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十、關于土地增值稅稽查與清算關系問題
各地在不斷加強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政策業務輔導及服務的同時,要注意區分納稅人自主清算申報與稅務稽查的法律責任,不應以稅務稽查代替納稅人履行自主清算申報義務。在征管部門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業務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可根據工作需要借助相關部門力量從事清算審核工作,但工作程序及征管文書均應按《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的規定執行。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稽查部門對未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僅就預征的土地增值稅額進行稅務稽查;對達到《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第六條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并可對預征的土地增值稅稅額進行稅務稽查;對達到《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第五條規定的納稅人應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論是否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均可按規定進行稅務稽查。
本文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