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自治區鉀鹽資源稅稅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地稅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巖金礦石等品目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109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自治區天然鹵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為2元/噸,成品鉀鹽與提取鹵水的折算比調整為1:200(調整后的成品鉀鹽資源稅稅額標準為400元/噸)。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