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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企業取得老廠房補償款是否要繳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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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現在有一項目(通過招拍掛得到土地)正在做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剛開始時,付給被拆遷企業地上附著物(老廠房)的拆遷款只開具了收據。我公司咨詢了相關人士,回復是應該要合法的票據。被拆遷企業也做了納稅籌劃,因為由于城市規劃(有政府文件)收回土地所有權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當年企業所得稅進行了匯算清繳,也按萬分之五繳納了印花稅。現在我公司向被拆遷方索要發票,對方在稅務局開票時,稅務機關卻讓對方繳納稅款,請問拆遷企業取得老廠房(地上建筑物)取得補償款是否繳稅,我公司應取得何種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被拆遷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能提供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不繳納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587號)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被拆遷企業若取得符合條件的不征收營業稅征地補償費,可憑對方開具的收據核算。但對拆遷企業支付被拆遷公司的老廠房(地上建筑物)補償款,對方屬于“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征收范圍,拆遷企業應取得發票作為合法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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