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02-27 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止強制要求涉稅鑒證,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資料報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部分涉稅事項鑒證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修訂如下:
一、《公告》增加一條,作為第一條:“為防范稅收風險,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人發生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時,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二、《公告》原第一條作為第二條,并修改為:“納稅人發生下列涉稅事項時,根據自愿的原則,可提供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一)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時,可按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或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年度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鑒證報告。
(三)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按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出具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且連續三年虧損的納稅人,或當年虧損超過50萬元(含)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虧損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
(五)當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0萬元(含)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虧損彌補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
(六)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其年度納稅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
三、《公告》原第二條作為第三條,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鑒證工作,不得指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切實保障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的自主權。”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