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總有一些大企業負責人信誓旦旦地拍胸脯說:“我們是大企業,具有很高的稅法遵從度,不可能主動逃避繳納稅款。”但事實是,這些企業中相當一部分經不起納稅檢查的考驗。其實,稅法遵從意愿和遵從能力是兩碼事,只有經得起考驗,稅法遵從能力才算合格。最近,一直宣稱具有較高遵從意愿的南京D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被舉報,南京市地稅局順藤摸瓜,發現其存在使用假發票、隱瞞項目信息、虛假做賬等多個問題。
前不久,南京市地稅局舉報中心接到一封舉報信:D公司有銷售收入不入賬等嚴重偷稅行為。獲得此信息后,南京市地稅局稽查局針對舉報材料反映的內容,迅速抽調精干人員,成立檢查小組,對D公司2012年~2014年納稅情況實施檢查,并納入檢查計劃的重點項目之一。
檢查人員第一次到企業實地檢查時發現,D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早已完工,除少量的門面房及車庫外已全部銷售完畢。同時,財務人員流動頻繁,財務核算混亂,這給檢查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力。鑒于此情況,稽查部門召開專題案情分析會,進一步明確檢查思路,將D公司的開發項目和往來科目作為檢查的主要方向,通過對銷售收入、開發成本和期間費用的核實,重點檢查企業所得稅。
明確思路后,第二次檢查中,檢查人員重點通過對賬面收入、收款憑據的分析和對比房產項目的銷售、收款和合同信息,從中發現兩處疑點:
1銷售不動產開票系統中反映的一處門面房銷售,在公司賬目中沒有記錄。
2轉讓一處抵債房產,銷售合同上的價格比賬簿中“其他應收款”記載的金額少413萬元。
調查組隨即就以上疑點約談了D公司的財務人員和負責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耐心宣講稅收政策,財務人員交代,公司銷售門面房的1000萬元銷售收入直接匯到公司法人個人賬戶,未計入公司收入總額,未做任何賬務處理,也未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對轉讓抵債房產問題,該公司負責人一開始堅持交易價格即為對外價格,當檢查人員拿出銀行的匯兌憑證,憑證上雖然匯款人名稱各不相同,但是憑證上的附言清楚表明是購房款。在事實面前,D公司負責人終于交代公司的真實轉讓價格,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稅款簽訂了陰陽合同虛假制定對外價格,并將轉讓房產的收入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鑒于D公司稅務管理基礎薄弱,稅務風險較高的情況,檢查組決定進一步實地核查,摸清企業的稅務管理的詳細情況,并從外圍獲取其違法證據。經查,D企業擁有大幅地塊,地基平整、道路通暢,還建有辦公樓、休閑山莊,還種有苗木景觀樹、花卉等,其辦公用地其中有一大幅地塊已開發。這一情況與公司負責人所稱“多年未開展經營且并無在售樓盤”的情況不符。經過詢問調查,檢查人員了解到這塊土地是公司向某街道租賃取得,后期街道將土地拍賣,公司將陸續取得的補償款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賬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也沒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通過案頭稽核,檢查人員發現D公司在2013年已經接受過納稅檢查,檢查內容是2011年9月存在列支假發票問題。鑒于此,稽查人員將其中金額較大的發票據篩選出來,認真對比收入、成本、費用的計算和相關資料憑據,確定了成本費用,并最終確認如下問題:
1該公司以假發票入賬,虛增成本近200萬元。
2業務招待費中反映的贈送客戶禮品禮金40余萬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支付給自來水公司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年底未做納稅調整。
在本案中,稅務檢查人員基于一封舉報信件,抽絲剝繭尋找線索,立足行業經營特點,綜合運用賬務處理、合同文書、開發現場等情況信息,發現疑點,一查到底,最終歷經近3個月的不懈努力,共計補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616.12萬元,加收滯納金248.22萬元,罰款302.37萬元。
大型房地產企業在一般人眼中財務制度健全、資金雄厚,擁有精良的財務管理團隊,是依法納稅的標桿,但是像D公司這樣一面強調具有較高的遵從意愿,一面又不具有較強的遵從能力,稅務機關應該及時給予干預,促進其遵從。
實踐中,通過稽查發現其遵從能力的短板,從而讓其認清問題所在和改進的方向,就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對這類大企業,建議稅務機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日常管理,引導企業建立全方位的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以參與企業制度建設的方式提前介入企業納稅管理環節,實現稅務稽查環節的前移,變“發現型”控制為“預防型”控制,切身提高企業稅務遵從的能力,真正經得起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的檢驗,讓其真實的遵從意愿和遵從能力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