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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2010]1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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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 國稅函[2010]171號 2010-05-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稅函〔2010〕65號)精神,稅務總局對各地采集的2008、2009年度虛開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接受及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偷增值稅企業、出口騙稅及涉嫌出口騙稅企業等信息以及外部委查處企業違法違規需要出口退稅審核注意的信息進行了匯總,形成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現將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下發給你們(各地在稅務總局100.16.125.25服務器FTP://各地專用目錄下載),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稅務總局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了升級,各地要及時下載總局升級版“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將第一批、第二批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二、“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將在出口退稅審核過程中,自動比對出口企業申報信息與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并做出提示。?(一)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核實后按規定辦理。?(二)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三)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信息所列“辦理稅務登記兩年以內注銷的增值稅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通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稅等情況。?(四)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已注銷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稅的,如通過發函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供貨情況,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三、各地出口退稅部門發現有出口騙稅嫌疑的出口企業,在及時轉稽查部門處理的同時,要將有關情況填寫《涉嫌出口退稅違規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逐級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報告。?附件: 涉嫌出口退稅違規情況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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