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開辦職工食堂。每月給食堂撥費用,沒有發票是否可以入賬?可否列支福利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10號規定,納稅人應憑合法適當的憑據進行稅前扣除。因此職工福利費支出也應按規定憑合法適當憑據的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鑒于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按一定標準定額從福利費中撥付給企業內部自辦的職工食堂用于職工用餐支出的,企業可憑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按實際撥付額據實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對內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可以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應附有外購物品的發票及支付款項的收付款單據,為食堂服務的員工工資以工資單作為支付單據,外聘勞務工報酬以勞務發票為支付單據。 對企業按一定標準定額從福利費中撥付給企業內部自辦的職工食堂用于職工用餐支出的,企業可憑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按實際撥付額據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