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場地的租金收入,是開具廣告業發票還是開具其他服務業發票?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2012-04-27
問:戶外廣告場地的租金收入,是開具《廣告業》發票還是開具《其他服務業》發票?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告業營業稅征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1]246號,以下簡稱“246號文”)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廣告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94號)第六條關于“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廣告經營業務必須取得廣告業務經營范圍,提供的應稅勞務應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以下簡稱“稅目注釋”)規定判定是否按“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未取得廣告業務經營范圍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不屬廣告業營業稅征稅范圍,應按相應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稅目注釋規定: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按“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利用媒體、載體平臺;二是進行了宣傳;三是提供了相關服務。
廣告相關服務,是指納稅人利用媒體、載體為客戶商品、勞務作宣傳發布時一并提供的設計、制作、安裝等相關業務。廣告相關服務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上述所稱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是指利用媒體、載體進行宣傳發布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利用報紙、期刊、圖書、雜志、名錄等刊登廣告。
2.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播映廣告。
3.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筑物或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壁等張貼廣告。
4.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游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5.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6.利用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形式刊播、設置、張貼廣告。
7.利用饋贈實物、宣傳單進行廣告宣傳。
8.利用互聯網、手機短信和彩信進行廣告宣傳。
不具備廣告經營業務的納稅人將載體以租賃形式轉讓給他人經營發布廣告而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受讓者支付給不具備廣告經營業務納稅人的承租(包)費用不得從計稅營業額扣除。
納稅人兼營廣告業和其他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問題所述,如貴司屬于應按廣告業征收營業稅的企業,上述出租戶外廣告場地也屬于廣告業的征稅范圍的,則應開具廣告業的發票,相反,則應開具服務業—租賃業發票。
建議貴司根據文件的指引進行甄別,如仍無法確定的,可提供具體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作出具體的涉稅界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廣告發布費可以抵扣后差額交稅嗎?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2012-01-06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稅[2003]16號文穗地稅發[2003]141號文的有關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廣告代理行業支付的廣告發布費必須有合法的支付憑證,并提供有關廣告發布的合同(或協議)和有關發布廣告排期的資料,方可在營業稅前扣除。
另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109號)有關扣除管理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差額征收營業稅經營業務時,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1.同一筆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費用在同一納稅期的,其當期計稅營業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2.同一筆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費用不在同一納稅期的,對廣告代理業,按同一納稅期內同類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如果當期計算的計稅營業額為負數,可以在以后納稅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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