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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地稅發[2011]41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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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2011-05-10 蘇地稅發[2011]41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蘇州市常熟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轉發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通過采取切實有效的征管措施,調節過高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 二、繼續落實《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10]41號)提出的五項要求,切實做好稅源管理、非勞動所得與高收入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全員全額明細申報與12萬元自行申報、工薪所得與工資費用比對等各項工作。 三、針對新的收入實現形式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各地要深入實際,加強調研,提出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案,特別要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征管。 四、加強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征管,對帳冊不健全、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真實的分配情況以及連續盈利、長期不分配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要研究制定相應的征管辦法。要加強對企業注銷時個人投資者的稅收清算管理,完善征管手段和方法。 五、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征收管理。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各地要緊緊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省局將在今年第四季度召開經驗交流會,介紹各地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經驗和做法,推動我省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再上新臺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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