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發(2014)187號 2014-09-0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增強創新意識
稅務總局順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創新服務和管理,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務必深刻領會稅務總局《意見》精神,充分認識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創新意識,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稅收服務、管理和制度創新,切實抓好稅務總局《意見》的貫徹落實。
二、創新服務,優化登記辦理
(一)創新稅務登記方式。一是積極推進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同稅務登記管理。目前已經開展國、地稅聯合辦證的地區,應按照《意見》要求,優化辦理方式。尚未開展聯合辦證的地區,應按照省國稅局的總體規劃,結合金稅三期工程的試點上線推進該項工作。二是按照《中共廣東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改辦發〔2014〕6號)要求,我省正積極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聯合辦理制度。2014年在珠海市橫琴新區、佛山市順德區等地開展試點,2015年在全省推開。除試點地區外,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加強與工商、質監、地稅等部門的溝通,積極探索多證聯辦機制。三是積極探索“電子登記”。對試點地區,電子稅務登記證件樣式和相關工作流程文件須報省國稅局備案。
(二)簡化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意見》要求,簡化資料提供。一是納稅人在辦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時,可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二是納稅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登記具體經營項目的,由納稅人自行填報。三是納稅人在辦理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登記時,可不再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的證明材料。
三、加強監管,強化后續管理
(一)不斷完善發票發放的服務與監管。各地可根據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以滿足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用量;對使用普通發票比較規范且無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一次性供應3個月的發票用量,免除納稅人多次往返的負擔;對偶然發生的較大金額業務或暫時無法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千位以上)的納稅人,可到稅務機關門前代開普通發票。
(二)進一步簡化納稅申報。不斷完善一般納稅人電子申報系統,積極推行網上認證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全省范圍推行網上抄報稅工作(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鼓勵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增值稅;對于小型微型企業、長期不經營企業,可以采取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國稅局提供出口退(免)稅遠程預申報服務,以提高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通過率,便利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報,降低辦稅成本;提供多渠道申報方式,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由選擇辦稅大廳、自助辦稅終端、郵寄、網上申報、手機、電話、微信等多種申報方式,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
(三)加強后續管理。各地要根據《意見》內容,結合當地實際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特點,及時制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的相關稅收管理工作指引或實施辦法。尤其在稅務登記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和發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引或實施辦法,推動稅收管理制度的創新完善,引導納稅人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四、落實措施,加強風險防范
(一)積極防范發票發放的風險。樹立風險管理的理念,著重加強對納稅人發票領用后的日常管理。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動態管理納稅人的單次發票領用量,減少人為控票。
(二)運用風險管理方法開展納稅評估。按照《意見》要求,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各地要加強交流,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好經營異常名錄,對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信息資源進行綜合管理運用,尤其要加強對“黑名單”的應用管理,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