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梅地稅發[2002]188號 關于企業向職工低價出租自有住房是否仍應按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6 |
| |
| 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向職工低價出租自有住房是否仍應按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 發文字號:梅地稅發[2002]188號 發文日期:2002-11-20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近接五華縣局反映:該縣信用聯社將自有公房出租給職工居住,公按每平方米0.3——0.85元的房租(該縣政府現行規定住房價格標準為每平方米1——1.1元)其所收取房租列入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該企業要求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價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規定給予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據了解,我市各縣都有類似情況。 對此,我局認為:企業按低于政府規定價格出租自有住房,與經營出租性質是不同的,按照政策精神應該給予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但是,省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粵稅三字[1987]23號)第三條 第一點:“企業分配給本單位干部職工居住的宿舍,是企業內部的宿舍分配,雖向職工收回一定租金,但與經營房產出租是不同的,應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規定是否仍然適用?對企業的房屋是否還要按原值征收房產稅?究竟應該如何把握,特請省局明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