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2014〕138號 2014.6.27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部門發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現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87857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補充通知》(深地稅發〔2013〕124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相關法規—— 國稅發[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政策解讀——“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務”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失效文件——深地稅發[2011]127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