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曾刊登過一篇《為避稅擅改工資標準被辭退方知維權無門》的報道。某公司高管蔣某與公司約定,將每月13000元的工資“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發票套現;蔣某離職時,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資索要解職賠償金11萬余元時,公司只認可蔣某工資為每月3000元。蔣某起訴后,海淀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這種“陰陽”工資的做法在不少企業都有發生,企業為了“幫助”員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故意少發現金工資,員工也樂見其成。殊不知,這樣處理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隱患。
“陰陽”工資真能避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不但對個人無益,對企業也無益。
對個人來說,報銷形式,取得的是收入,同樣須繳納個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發票套現工資不是避稅,而是逃稅。
對企業來說,合法發票可以稅前扣除,但很多企業不只為一名員工套現工資,那么多的發票從哪里來?不排除員工為了套現,購買假發票,而企業以假發票稅前扣除就涉嫌偷稅。即使是真發票,假設蔣某每月以一張10000元的“辦公用品”真發票報銷,試想一個企業會每個月都購買10000元的辦公用品嗎?如果買了,辦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庫記錄?是否有物品采購明細?如果發票內容與實際不符,就不能稅前扣除。
因此,“陰陽”工資不僅損害員工利益,還會為企業帶來風險,建議不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個人,都能算清楚明白賬。 遭遇“陰陽”工資維權員工被辭退 <青島新聞網2011-05-23>
對于打工者來說,起早貪黑地打工干活為的就是多掙點錢提高生活質量,但是在湖光山色干保安的李先生最近卻遇上了工資難題。“物業公司向總公司給俺報工資是1800元一個月,但是發到手里卻是1400元一個月,俺上總公司去討說法,結果最后連工作也丟了。”李先生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說。
工資莫名“縮水”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是去年4月份到湖光山色物業公司干保安的,當時應聘的是白班保安這個職位,沒簽合同就上崗了。去年11月份,單位給保安漲了工資,問題出現了。按照工資單的發放標準,李先生漲工資后應該拿到月薪1800元,可是李先生發到手的月薪實際為1400元。前幾天,他鼓起勇氣去物業總公司詢問工資的問題,物業總公司也很快到湖光山色物業詢問情況,結果李先生的工資沒漲上去,反而丟了工作。
“因為我去總公司問工資,單位領導就要把我調到即墨分公司去,我不愿意,他就讓我辭職。”李先生說。
物業:無法解釋 記者到物業公司核實情況。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劉先生外出開會去了,短時間內回不來。記者隨后希望得到劉先生的聯系方式,也被工作人員拒絕。隨后,記者希望值班的負責人介紹一下這起工資糾紛的情況,結果該負責人表示“無法解釋”。
對于這起糾紛,記者咨詢了島城律師事務所的劉文戰律師。劉文戰認為,該公司在勞動者工作一年的情況下都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本身就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去勞動部門主張自己的權益,除了工資差額外,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論李先生是被辭退還是自己辭職,都不影響他向勞動部門維權。”劉律師介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