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經過我們研究,采納將通用機打發票且月發票用量在40份以內(含)的增加到50份的意見。
5.建議將《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3項中“納稅人申請使用發票版面和月用量除上述情況外,辦稅服務廳按照限時辦結事項的規定受理。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由辦稅服務廳根據稅源管理部門意見即時發放《發票領購簿》。”能否縮短到3個工作日內(共有40人次、占34.7%)。
答復:由于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個工作日,故制定實施辦法不能違背上位法,因此不采納此意見。
6.建議將《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通用定額發票原則上僅限于增值稅、營業稅未達起征點的個體納稅人領用,金額應控制在每月1萬元(含)以內。”建議能否調整為2萬元以內(共有38人次、占33%)。
答復:根據納稅人意見,結合實際,經過我們研究,將金額應控制在每月1.5萬元以內的意見。
7.建議將《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中的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再次領用發票時必須將已開具的發票報主管國稅機關驗舊。驗舊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能否延長到6個月(共有32人次、占27.8%)。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驗舊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規定,故制定實施辦法不能違背上位法,因此不采納此意見。
二、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改情況的意見及建議
1.建議取消《發票代開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要納稅人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的規定(共有23人次、占20%)。
答復:由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是納稅人必須填寫的申請文書,也是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依據,故不采納此意見。
2.建議將《發票代開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對個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應稅服務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要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只須提供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調整為10000元的(共有28人次、占%),調整為15000的(共有23人次、占20%),調整為20000元的(共有31人次、占26.9%)。
答復:根據納稅人意見,結合實際,經過我們研究,采納意見為:對個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應稅服務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要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只須提供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的意見。
3.建議不要再《發票代開辦法》規定代開范圍和對象,只要納稅人交稅就給代開發票。(共有13人次、占11.3%)。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發票的有關規定,代開發票必須依法對符合代開對象和范圍的納稅人進行代開發票,故不采納此意見。
三、其他方面意見及建議
1.建議能否由國稅局統一給納稅人制作發票專用章。(共有11人次、占11.3%)。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級稅務機關不得給納稅人統一制作或指定專門企業制作發票專用章的規定,納稅人只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發票專用章的式樣到有資質的印章企業自行刻制即可,故不采納此意見。
2.納稅人反映增值稅、營業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是否只能申請百元版通用機打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共有37人次、占32.1%)。
答復:不是,增值稅、營業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若符合條件可申請千元版以上通用機打發票。
3.建議國稅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能否比照此次制定的普通發票辦法,對納稅人申請領用萬元版發票在20份以內的,如果提供資料齊全、真實,符合受理條件的辦稅服務廳應當場受理。(共有32人次、占27.8%)。
答復: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故各級稅務機關必須依照執行,不得變通或更改執行,故不采納此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