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24號 2014.3.28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現就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的臺灣居民,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以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按不超過內地與臺灣地區個人所得稅負差額,給予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的臺灣居民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所稱臺灣居民,是指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個人。
四、本通知所稱平潭綜合實驗區是指國務院2011年11月批復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平潭綜合實驗區范圍。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相關政策——
財稅[2014]51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26號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