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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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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為積極推進城市改造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現行地方稅收法規政策,江西省地稅局印發了 贛地稅函﹝2010﹞40號《城市改造地方稅收政策問答》(下稱問答),明確了城市改造地方稅收政策等方面的有關內容。 問答指出,對城市改造過程中納入政府統一計劃實施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納入政府統一計劃實施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單位和個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動產拆遷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下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被拆遷人因房屋結構和面積原因所取得的結算價款,不征收營業稅。 城市改造過程中個人因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后原擁有不動產拆遷,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將其土地使用權歸還給政府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對政府、拆遷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等自行建蓋或購入商品房安置補償的,對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超過拆遷建筑面積部分,以收到房款及價外費用為計稅依據一并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城市改造中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問題,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比照有關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納稅人應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并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據實扣除。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據以扣除拆遷補償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作為拆遷補償費用可以在房地產開發成本中扣除的條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遷或拆遷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實施拆遷的公司(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每一個被拆遷戶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合同內容涉及拆遷土地或房屋的面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等相關內容;三是出具支付補償費用的簽收花名冊。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過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在城市改造過程中,對經濟適用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企業如果根據搬遷規則,用于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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