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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國稅發[1997]228號 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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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建材局關于貫徹《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國稅發[1997]228號 1997-11-25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建材主管部門: 安徽省政府第83號令發布的《安徽省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 能管理規定》決定,對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征收專項用費。最近,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建設廳、安徽省國稅局、安徽省建材局聯合下發的《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財綜字〔1997〕第545號印發)進一步明確專項用費由國稅部門代征。為做好代征工作,現就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 凡是生產銷售實心粘土磚(含摻有廢渣的實心粘土磚)的單位和個 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承重和非承重空心粘土磚(含摻有廢渣的空心粘土磚)免征專項用費。承重空心粘土磚孔洞率必須在15%(含)以上,非承重空心粘土磚孔洞率在30%(含)以上。 二、專項用費的征收率為4%。 三、專項用費的計征依據為實心粘土磚的銷售額。銷售額的范圍與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 專項用費的計算公式為: 應征專項用費=實心粘土磚銷售額×征收率 四、按帳征收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必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注明實心粘土磚銷售額;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基層國稅分局在核定其銷售額時,一并核定實心粘土磚的銷售額。 五、按帳征收的納稅人,專項用費的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的繳納期限相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專項用費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六、國稅部門代征專項用費時,應向繳納單位和個人開具“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專用收據”或“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專用繳款書 ”。專用收據和繳款書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發放和管理,各級墻改辦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領用、繳銷手續??h(市)國稅局根據本地區的年使用量,到當地墻改辦領取。對專用收據要視同普通發票進行管理,防止遺失、被盜。 七、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的,國稅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專項用費的1‰滯納金;限期仍未繳納的,國稅機關可會同墻改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縣(市)國稅局要設立專項用費專項帳戶,基層國稅分局代征的專項用費直接解入縣(市)專項帳戶。季度終了后15日內,縣(市)國稅局按上季度實際收取的專項用費提?。矗ナ掷m費后,將其余額的90%劃入同級墻改辦開設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待解戶,10%劃轉地、市國稅局設立的專項帳戶,地、市國稅局于季度終了后25日內劃轉省“墻改基金”專戶(開戶行:合肥市交行三辦;戶名:省國稅局流轉稅處;帳號:3020160002759)。 九、縣(市)國稅局于季度終了后25日內,將本縣(市)的專項用費收取情況填表報送地、市國稅局(表式附后),地、市國稅局于季度終了后30日內匯總報送省國稅局流轉稅處 。 十、縣(市)國稅局提取的手續費收入,應專項用于專項用費的代征工作,不得挪為他用。 十一、省墻改辦對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地、市,年終給予適當獎勵。各地對專項用費的代征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代征。對代征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墻改辦要會同國稅部門協調解決;解決不了的,由當地墻改領導小組協調解決,以使代征工作順利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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