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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地稅函[2009]283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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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 2009.12.21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現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幾個業務問題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核定征收的范圍 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業外,下列企業不得實行核定征收: ?。ㄒ唬┘瘓F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ǘ┮詫ν馔顿Y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ㄈ嶋H盈利水平高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上限的企業?! 《㈥P于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征稅問題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 ∪㈥P于征收方式鑒定 ?。ㄒ唬┢髽I申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要求填寫鑒定表。主管稅務機關鑒定時,以上一年度財務核算資料為依據,完成鑒定工作?! ∫院竽甓刃韪淖兤髽I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稅務機關應重新鑒定。未重新鑒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ǘ┢髽I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實行查賬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可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對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當年度不得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納稅人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應督促企業加強財務核算管理,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于次年改變征收方式?! ∑髽I由核定征收方式轉為查賬征收方式,且主營項目未發生變化的,以后年度原則上不再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 。ㄋ模┬罗k企業第一個納稅年度不得事先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 四、關于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時的資產處理 企業從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時,應提供以后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資產的歷史成本資料,并確定計稅基礎。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資產,應按照正常折舊(攤銷)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計算以后年度稅前可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五、關于虧損彌補問題 對以前年度尚未彌補仍在稅法彌補期內的虧損,核定征收企業不得計算虧損彌補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征收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按稅法規定年限進行彌補,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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