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的,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應于組織結構改變后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所在省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止。
總局解讀——關于對取消企業所得稅3項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原來,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其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鑒定。取消審批后,稅務機關從兩方面加強后續管理:
一是總機構和相關二級分支機構,于30日內將組織結構變更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二是總機構所在省級稅務局把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情況上傳至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便稅務機關開展信息比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