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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抵稅額是否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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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是大連一家外資企業的財務人員,本月企業因出口貨物產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10萬元。請問,該部分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是否需要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你單位本月免抵的增值稅稅額10萬元,應繳納城建稅10×7%=0.7(萬元),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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