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業財務劉先生近日向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咨詢: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未在當年稅前扣除,是否可在以后年度進行補扣?
日前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對劉先生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