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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2009]674號 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2008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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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2008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74號 2009.12.2北京、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湖北、廣東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現就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國際)所屬部分分支機構2008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通知如下:一、2008年各季度,華能國際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額均為負數,按規定,當年華能國際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均應為零。但由于華能國際所屬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及時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而是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381號)的規定就地預征企業所得稅,導致當年共預征企業所得稅款152132157.69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規定,華能國際所屬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預征稅款的原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2009年度的預繳稅款。 二、與華能國際存在類似情況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即2008年各個預繳月份或季度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額均為負數,按規定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均不應該預繳企業所得稅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入庫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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