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 2014-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啟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個人消費電子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個人消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1200XX20100(XX代表印制年份)。
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個人消費電子發票適用于,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服務(不包括銷售機動車、二手車、出口業務、醫保定點藥店、收購單位支付個人款項),當付款方為個人時,收取款項使用。
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個人消費電子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防偽碼和二維碼。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