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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城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評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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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城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評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11.27 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提高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29號)的有關要求,即各地要逐步縮小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評估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在條件允許時應取消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對調整我市城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以下簡稱“城區評估系統”)評估值下浮比例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城區評估系統評估值下浮比例調整為10%。稅務機關在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即通過城區評估系統核定出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值的基礎上,下浮10%的比例形成最低計稅價格。當納稅人申報的存量住房交易價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計稅價格時,以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為計稅依據征稅;當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稅。 二、時間依據。以房管部門出具并蓋有其業務受理專用章的《收件收據》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即《收件收據》上載明的時間為2015年1月1日(含)以后的,適用10%的下浮比例。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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